申请人:无锡永晟天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0895号“小流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为“小流猪”,图形部分亦为卡通小猪形象,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加工过的玉米(磨过的)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