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酉阳县菖蒲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慧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92507号“菖蒲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人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证明、授权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安排旅行;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陪伴;组织旅行”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