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彩华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44094号“筷发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筷发财”为申请人原创和独创,属于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不属于日常用语,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能够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诸多类似“筷来财”商标、“发财”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筷发财”与“快发财”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快发财”为日常用语,其注册使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