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平市迎宾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9402号“迎宾石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8303号“迎宾 Ugrengy”商标、第24731083号“迎宾”商标、第10028791号“迎宾 YING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并与申请人逐步形成稳定且唯一对应关系,知名度及显著性不断提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油位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位传感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