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92982号“不觉晓1号 黑盒·晚上 5片X1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1249号“三精不觉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黑盒·晚上5片X1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使用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