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优浦时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30482号“中润ZHONG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7003号“中润环能”商标、第22973396号“中闰”商标、第68494549号“中润东方ZHONGRUNDONGFANG及图”商标、第69813370号“中润芯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分析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