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禾城酿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3295号“南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展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6579号“南湖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嘉兴市商业局文件、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