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禾漾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37452号“H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00536号“广告传播 . 创意设计. 品牌策划 HYOUNG互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上;第67771355号“HYOS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