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37637号“雅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103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撤销阶段,有可能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建筑施工监督两项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