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妙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9992号“H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71881号“h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442619号“HOY live life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时间记录装置;圆规(测量仪器);电子布告板;报警器;眼镜;太阳镜”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