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0904号“XY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71015号“XSYSTEM”商标、第5276965号“湘源 XY及图”商标、第12298775号“鑫羊 XY”商标、第31450822号“XY TECHNOLOGIES”商标、第35849351号“XY 新扬XINYANG创新感动生活”商标、第33636019号“雄友 XY”商标、第37070803号“新扬 好声音 万里扬 XY”商标、第67226625号“星宇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包含显著认读英文“XY”,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无线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