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73161号“Nature Ligh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ature Light 18973161

阅读:145113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自然辅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华森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3161号“Nature Ligh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109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自然辅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华森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3161号“Nature Ligh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109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维生素制剂;2.膳食纤维;3.营养补充剂;4.人用药;5.医用营养品;6.医用营养食物;7.医用营养饮料;8.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用药物;2.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1.维生素制剂;2.膳食纤维;3.营养补充剂;4.人用药;5.医用营养品;6.医用营养食物;7.医用营养饮料;8.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1.维生素制剂;2.膳食纤维;3.营养补充剂;4.人用药;5.医用营养品;6.医用营养食物;7.医用营养饮料;8.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产品照片;

  2、复审商标授权;

  3、销售证据;

  4、复审商标产品包装委托加工资料;

  5、复审商标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区照片;

  6、Nature Light牌端粒酶产品在易批发保健品网上展示的照片;

  7、被申请人公司荣誉、被授权人公司荣誉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法人个人获得的荣誉、领导视察资料;

  8、赴美考察照片及说明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1.维生素制剂;2.膳食纤维;3.营养补充剂;4.人用药;5.医用营养品;6.医用营养食物;7.医用营养饮料;8.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被申请人许可陕西罗麻丹医药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销售合同及发票上均未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纸制品委托加工合同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附着在指定商品上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证据1、5、6均为图片证据,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7、8公司荣誉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维生素制剂;2.膳食纤维;3.营养补充剂;4.人用药;5.医用营养品;6.医用营养食物;7.医用营养饮料;8.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维生素制剂;2.膳食纤维;3.营养补充剂;4.人用药;5.医用营养品;6.医用营养食物;7.医用营养饮料;8.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18973161号“Nature Ligh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ature Light 189731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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