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洁兰赫(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洁兰赫(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1387549号“曼菲特 MEDFE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菲特 MEDFEE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9917号“曼巴特”、第14348048号“曼巴特 MAMBAT PLAZ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87549号“曼菲特 MEDFE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