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70055号“较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较甄 31870055

阅读:145367 2023-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沃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庆辉 申请人因第31870055号“较甄”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259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7月08日至2022年07…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沃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庆辉

  

  申请人因第31870055号“较甄”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259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7月08日至2022年07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广泛将“较甄”商标应用于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授权书;2、合同书、收据;3、logo设计凭证图片;4、手机海报、手机广告页;5、广告宣传物料制源文件具体时间;6、公众号推文;7、短视频推广/抖音账号形象设计-头像、头图、简介;8、视频投放、下单记录、发票收据、沟通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U盘形式):9、投放视频;10、合同书。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包含在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上述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量显示器;人脸识别设备;衡量器具;变压器(电);报警器;眼镜;电池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池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池等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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