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OOTPRINT INTERNATIONAL,LLC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1372号“FOOTPR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70781号“足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13520449号“脚印FOOT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44831号“足迹Z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