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77438号“清泉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清泉湾 32777438

阅读:120182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远市尚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远市尚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777438号“清泉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远市尚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远市尚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777438号“清泉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泉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策划;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电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90500号“海泉湾”、第7479242号“海泉湾 OCEAN SPRING RESOR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77438号“清泉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2777438号“清泉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清泉湾 327774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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