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63422号“老奶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奶奶 62963422

阅读:37992 2023-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3422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7355号“老奶奶石磨坊”商标、第15516172号“老奶奶石磨坊”商标、第45…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3422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7355号“老奶奶石磨坊”商标、第15516172号“老奶奶石磨坊”商标、第45246794号“老家奶奶”商标、第25241430号“食材甄 奶奶食材 FOODSMITH GRANNY'S KITCHEN”商标、第52394257号“奶奶茶园”商标、第33556474号“老奶奶的枸杞”商标、第23228377号“老奶奶的枸杞”商标、第29674105号“奶奶的冰店”商标、第48254055号“奶奶的美食”商标、第36849498号“奶奶的美食”商标、第22252061号“奶奶的茶”商标、第62048709号“奶奶的辣酱”商标、第29043949号“奶奶的鱼”商标、第29028066号“奶奶的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在先判决书、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老奶奶”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茶、枸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巴、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售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锅巴、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售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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