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佰仕印象(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48020号“小嗨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姜汁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仅在“啤酒”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22443号“嗨熊”商标、第27522393号“嗨!熊”商标、第27527925号“嘿!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7345148号“嗨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全部驳回。申请人恳请商标局综合审查,对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姜汁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