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鞍山市庆丰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京慧泽(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20352号“好卫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在先商标的继承和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1866号“好胃口HAOWEIK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汉语含义及相关截图、宣传图片、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卫口”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好胃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已注册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的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