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雄安拙之享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24552号“拙之享导引按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具备很强的商标识别性。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导引按蹻”,使用在医疗保健、按摩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