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希夕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33466号“希夕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92042号“SEAXIV 希夕”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