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28989号“优依绵 UYI M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依绵 UYI MIAN及图 28828989

阅读:159036 2023-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28828989号“优依绵 UYI 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株式会社迅销授权,为利害关…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优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28828989号“优依绵 UYI 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株式会社迅销授权,为利害关系人,是适格主体。申请人关联企业的“优衣库”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第25276222号“优衣库”商标、第25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022988号“UNI Q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经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第49229593号“优衣库”商标、第3012402号“优衣库”商标、第1769584号“UNI Q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简介;

  2、申请人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据;

  3、申请人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证据;

  4、广告宣传材料;

  5、媒体报道材料;

  6、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

  7、申请人排名证据;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第35类服务上国际注册第1022988号“UNI QLO”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宣传图片;

  2、购销合同及发票;

  3、柜台租赁协议;

  4、店铺营业执照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淡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针织服装、家纺用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株式会社迅销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其中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3、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4、引证商标六、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引证商标了第48208827号“优衣库 Youyiku”商标、第45391180号“优衣库”商标、第49669226号“UNI QLO及图”商标,上述商标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6、北京市高院在(2021)京行终7200号行政判决书以及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47296号重审第0000006150号裁定中认定在2016年4月14日前引证商标四为服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了第48208827号“优衣库 Youyiku”商标、第45391180号“优衣库”商标、第49669226号“UNI QLO及图”商标,但上述商标及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优依绵 UYI MIAN”经设计构成,其中“UYI MIAN”和“优依绵”上下排列构成,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字母构成、书写方式、汉字构成及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六、七,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其余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申请人排名等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6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四在服装销售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上述证据可以证明“UNI QLO”商标经使用申请人使用宣传与中文“优衣库”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优依绵 YOU YI MIAN”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构成引证商标四的摹仿、翻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使用致使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四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其对申请人“UNI QLO”商标理应知晓,但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上述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呼叫相近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其行为具有一定恶意。因此,争议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四在服装商品上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权利已受到保护,故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再予以评述。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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