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世茂知识产权代理(宁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08849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54626号“HISION HT及图”商标、第42883896号“HT及图”商标、第11238453号“HT及图”商标、第4524635号“HISION HT及图”商标、第4524636号“HISION HT及图”商标、第5554625号“HISION HT及图”商标、第5667752号“HT及图”商标、第49053154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签署了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近似程度较高,即便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共存协议,亦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上述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复审的农业机械、机锯(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H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