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拓佳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赋力仕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5日对第60032718号“拓佳工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之前,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拓佳”经过使用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临近且属于同行竞争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抢注申请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将多家本地同行的企业字号抢注为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争议商标档案;
2、阿里巴巴平台销售记录、1688超级重点商家证明、产品图片;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与被抢注企业名称对比信息;
4、阿里巴巴1688平台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
2、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同处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华胜三彩”、“弗司特工具 FUSITE TOOLS”、“威尼科思”、“其行工具FSH”、“翔泰金具 FASENCOLORS”等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字号、与争议商标相近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等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拓佳”相近,此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弗司特工具 FUSITE TOOLS”、“威尼科思”、“其行工具FSH”、“翔泰金具 FASENCOLORS”等商标,与当地其他企业字号相近。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