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弗勒佩特城堡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士勇
申请人因第11106364号“翠柏庄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3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3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好酒招商网截图、1688网店截图、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2、产品图片;3、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4、聊天记录截图;5、火爆好酒招商网等网页截图;6、“翠柏庄园 酒”于百度的搜索结果截图。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与被申请人无直接关联,且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境内实际销售流转。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陕西中旗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5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谢士勇,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是南京卡尔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5显示,南京卡尔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在火爆好酒招商网、美酒招商网、1688网等网站对标有“翠柏庄园”商标的“葡萄酒”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或产品展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其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