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加减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亦圆法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71025号“yo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774号商标、第7774758号商标、第5888844号商标、第1594021号商标、第22538090号商标、第15490487号商标、第4001396号商标、第14105060号商标、第9903239号商标、第7494995号商标、第19661229号商标、第57750624号商标、第19496181号商标、第4769154号商标、第7774763号商标、第36164193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