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华峰科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科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86883号“北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68878号商标、第18969995号商标、第28175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在“气象信息;材料测试;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艺术品设计”部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集成电路的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集成电路的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