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润班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98400号“石梁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51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猪肉食品;家禽(非活);蛋;牛奶;食用油”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1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在“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腌制蔬菜”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