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老坛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20437号“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155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10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59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9569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2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02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六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