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605595号“LITTLETEA BEAR 小茶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TTLETEA BEAR 小茶熊 68605595

阅读:126684 2023-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华祥苑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05595号“LITTLETEA BEAR 小茶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14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是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并…

  申请人:深圳市华祥苑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05595号“LITTLETEA BEAR 小茶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14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是同一主体,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含有“tea”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部分使用证据电子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含有“茶”及翻译为“茶”的外文“tea”,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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