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安市九头鸟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
原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468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第1468832号“九头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原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于2018年2月被认定为绝缘胶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高度关联,其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光盘形式提交):1、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通知书;2、引证商标注册证、初审公告;3、驰名商标认定文件;4、原异议人的相关证书;5、部分广告图片、参展照片及发票;6、部分销售发票;7、部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8、媒体报道;9、申请人维权记录;10、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九头鸟”,指定使用于第11类“卫生间用干手器;小便池(卫生设施);澡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绝缘材料;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等。虽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因此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复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其长期使用及已经注册的第3236014号和第4109386号“九头鸟及图”商标进行的延续性注册。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立申请并使用,没有抄袭原异议人商标的故意,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不会损害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权益,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经多个类似案例未支持原异议人的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九头鸟”的介绍;部分含有“九头鸟”的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的注册信息;第3236014号商标注册信息;在先异议决定书。
我局受理申请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书面通知原异议人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发表了书面意见,主张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卫生间用干手器”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原异议人,其申请日、获准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曾在2018年被我局认定在“绝缘材料、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上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证据材料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高知名度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高知名度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知名度相适应,对于其扩大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扩大保护到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或关联程度仍然是确定高知名度商标扩大保护的重要因素。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绝缘材料;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间用干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绝缘材料;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无密切关联,普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不致认为冠以被异议商标的商品系由原异议人提供,或认为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