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72298号“佐佑潮玩盒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佐佑潮玩盒子 70272298

阅读:137945 2023-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微微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72298号“佐佑潮玩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279号“佐佑”商标、第69689598号“佐佑”商标、第67160133号“佐佑便利店 ZUOYOU …

  申请人:张微微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72298号“佐佑潮玩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279号“佐佑”商标、第69689598号“佐佑”商标、第67160133号“佐佑便利店 ZUOYOU CONVENIENCE STORE”商标、第34386508号“佐佑家居”商标、第23776632号“佐佑茶冰”商标、第22915696号“佐佑单位”商标、第14780407号“佐佑便利店 ZUOYOU CONVENIENCE STORE及图”商标、第9544957号“佐佑”商标、第4053435号“左右ZUOYOU及图”商标、第14106907号“佐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呼叫、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协商发文阶段,权利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处于无效状态,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阻碍。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服务来源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佐佑潮玩盒子”与引证商标一“佐佑”、引证商标四“佐佑家居”、引证商标五“佐佑茶冰”、引证商标六“佐佑单位”、引证商标八“佐佑”、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左右”、引证商标十“佐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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