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微微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76819号“佐佑潮玩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1687号“佐佑”商标、第48380462号“佐佑互娱及图”商标、第56724610A号“佐佑派对及图”商标、第59330221号“佐佑电竞”商标、第69677436号“佐佑”商标、第14558332号“左右ZUOYOU及图”商标、第24006486号“左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呼叫、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主营业务、销售渠道、商业场所有所不同,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佐佑潮玩盒子”与引证商标一“佐佑”、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佐佑互娱”、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佐佑派对”、引证商标四“佐佑电竞”、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左右”、引证商标七“左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