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郑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27283号“郑缆电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7468号“郑缆ZHENGLAN”商标、第15532639号“郑州郑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11069546号“中核能郑缆科技”商标、第11668177号“郑一缆”商标、第21555086号“新郑缆”商标、第25977699号“郑缆全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单、产品合格证、报价单、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郑缆电力”与引证商标一“郑缆ZHENGLAN”、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郑缆”、引证商标三“中核能郑缆科技”、引证商标四“郑一缆”、引证商标五“新郑缆”、引证商标六“郑缆全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天线、电源电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