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天地财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3644号“天地财务 TIANDI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0443A号“天地财富Tian di cai fu”商标、第11702776号“小天地”商标、第12751954号“天地窖及图”商标、第59551955号“天地 山泉及图”商标、第12432717号“天地买卖”商标、第4122113号“好天地”商标、第4693420号“新天地”商标、第4770250号“老天地Lao Tian Di及图”商标、第7080449号“小天地 microworld及图”商标、第13007686号“天地在线”商标、第13587950号“新天地”商标、第41328349号“小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天地财务”与引证商标一“天地财富Tian di cai fu”、引证商标二“小天地”、引证商标三“天地窖及图”、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天地”、引证商标五“天地买卖”、引证商标六“好天地”、引证商标七“新天地”、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文字“老天地”、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小天地”、引证商标十“天地在线”、引证商标十一“新天地”、引证商标十二“小天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