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藤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8210号“天藤保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商号。“天藤”不是常见的中药材,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含“天藤”的商标已多有注册,申请人名下亦有已注册的“天藤”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申请商标中“天藤”由来的介绍、以“天藤保能”为关键词的百度及谷歌检索结果、申请人第8754294号商标档案、包含“天藤”文字的注册商标档案、申请人发行的相关文献、多部中医药辞典、教科书的相关页面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文字“天藤”为一种中药名称,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