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07049号“老鳳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鳳缘 17907049

阅读:139757 2023-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思含(原被申请人:翁金柏)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17907049号“老鳳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08263号“老鳳祥”商标、第1177…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思含(原被申请人:翁金柏)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17907049号“老鳳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08263号“老鳳祥”商标、第11779009号“老鳳祥”商标、第10023562号“老鳳祥”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老凤祥”商标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4、“老凤祥”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5、商标(2000)65号《关于认定“老凤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6—12、“老凤祥”商标所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宣传资料、赞助证明、百度搜索结果相关页面、门店信息、产品图片、发票等;

  13—15、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等;

  16—19、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注册已超五年。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摹仿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商标是否知名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亦未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翁金柏(即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12月13日转让至陈思含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在商标(2000)65号《关于认定“老凤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中,我局认定“老鳳祥”商标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评字[2023]第0000286048号、(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8213号等多份裁定书及决定书中,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4、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为金牛区柏城钟表行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为销售钟表、饰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否已超五年法定时限。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引证商标一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老鳳缘”与引证商标一“老鳳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玉雕首饰、珠宝首饰、金刚石、贵重金属艺术品、象牙(首饰)、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虽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亦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引证商标一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看到使用在“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时,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引证商标一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缘凤祥”、“华伦天奴”、“饿了么”、“金六福”、“普拉达”、“永辉”、“中金亚一”、“正桂福”、“豪力士”、“盛百福”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的认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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