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616998号“随心护Any Health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随心护Any Healthcare及图 68616998

阅读:85358 2023-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健诊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前:健诊诊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16998号“随心护Any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申请人:健诊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前:健诊诊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16998号“随心护Any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3546号、第19183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宣传物料照片、实物店铺照片、网页证据、活动照片、服务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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