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富馨园食品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09996号“富馨园FU X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2690号“富昕园”商标、第30311226号“富馫”商标、第46887294号“隆联鑫LONG LIAN XIN及图”商标、第18831455号“杨哈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鱼制食品、肉罐头、干枣、腌制蔬菜、蛋、豆腐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香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的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之外的鱼(非活)、酱牛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的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非活)、香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汉字“富馨园”与引证商标一“富昕园”、引证商标二“富馫”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