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斧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89548号“898 COBUNGRA STATION FULL BLOOD WAGYU BY STONE AXE PASTO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898并非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其在申请商标中只占据极小部分,不易被识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21906号“BA JIU BA898及图”商标、第16999576号“898 投资控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和含义等各个方面均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且“WAGYU”并非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消费者基于普通生活常识和一般的判断标准,不会因申请商标含有“WAGYU”而对商品的品质和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乎上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包含字母“WAGYU”,可译为“和牛”,指定使用在“牛排;小牛肉;牛肉;牛肉片;加工过的牛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牛排;小牛肉;牛肉;牛肉片;加工过的牛肉”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