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美妙悦听文化艺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申志忠
申请人因第7915989号“美妙音乐 WONDERFUL MUS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76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76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9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源于网络,未经公证,无法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且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复审服务,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我局不予认可。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