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导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城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5日对第36942482号“导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导远”为申请人商号,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导远”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抄袭模仿申请人及其他主体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企业信息、所获荣誉;
2、申请人名下“导远”系列商标列表;
3、推广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导远”品牌销售使用情况、销售合同、发票;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息、恶意识别报告、名下商标列表;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救护车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30件商标。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曦智”、“腾任”、“万里红”、“瑞识”、“崧智”等多件与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商号或者相关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导远”商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导远”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导远”商号及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救护车运输;商品包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所涉领域及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导远”商号相同难谓巧合。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商号或者相关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在内的“曦智”、“腾任”、“万里红”、“瑞识”、“崧智”等一百三十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