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曲县云海富太太晾衣架厂
委托代理人:山西三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对第10523886号“华夏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广东好太太及其集团成员企业资料;3、产品画册、产品说明书;4、荣誉证据;5、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6、相关调查报告、调查数据;7、申请人经销网络信息、门店图片、经销合同、销售发票等销售资料;8、审计报告;9、纳税证明;10、完税证明;11、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图片、广告监测报告等宣传资料;12、媒体报道;13、好太太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京东及天猫店铺内容摘要;14、在先案件裁定、决定;1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注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且“太太”一词并不是申请人独创的,并且争议商标在市场上已经流通十多年了,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误导消费者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引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视频资料;2、门头图片、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肥皂架;晾衣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垃圾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鉴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已超出五年时限,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予以驳回。2019《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在案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2019《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情形,我局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予以驳回。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