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奕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对第41459233号“VWNT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432796号“VW Live!”商标、国际注册第708041号“V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07803号“V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8196号“V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际注册第708041号“V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5、申请人审计报告、公司年报、企业规模及相关经济指标、商标注册信息、排名情况、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所获荣誉、官网页面信息、广告宣传资料、合同、发票、纳税情况、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等;
26—2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10月0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纳铁福”、“耐世特凌云 NEXTEER LINGYUN”、“NEXTEER”、“GKN LOBRO”、“VW7TRNTLY”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