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化市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腾凯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6027号“舍绡供络图SHE XIAO GONG LUO 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展现出了申请人浓厚的艺术氛围,醇厚的美学功底。申请人热衷于通过图形化汉字的表达方式设计独到的商标样式。该申请商标贯彻了申请人一贯的风格(图形化)设计商标,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形成同风格,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一致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过于复杂,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