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19699号“让我们见个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让我们见个面”为日常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整体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