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芯泰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06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86482号“EVER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积极投入市场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翻译截图、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