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创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博智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16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8865号“SHIN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84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65795号“DSLA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91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配电控制台(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