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麒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宝麒中医诊所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82622号“宝麒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引证第4713588号“宝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8228号“宝麒净水天天好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86525号“麒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裁定部分内容不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发音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广州宝麒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二没有转让,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宝麒”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标识“宝麒”、引证商标三“麒宝”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