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12056号“金利来G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4555号“G2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27586号“GO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